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27日 信息来源:瓮安县投资促进局 作者:瓮安县投资促进局点击: 字体:

  受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影响,我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目前面临较大困难。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经济总量要“进”、产业结构要“优”、项目建设要“快”、改革政策要“准”、服务企业要“实”的要求,做到真帮扶、解难题,推动工业经济提速转型,切实有效解决我县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行动中梳理出来的问题,特制定瓮安县支持县内工业企业发展九条措施(试行)。

  

  一、鼓励企业融资

  

  (一)鼓励高载能企业坚持生产,实现稳产、达产,生产产量达设计产能80%以上的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由县财政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实行“一贴一补”政策,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本年度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50%,最高补贴贷款额度为2000万元。

  

  (三)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低10%—20%的优惠。

  

  二、鼓励在建项目投产达产

  

  (一)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按照备案要求时间,如期建设完工,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月产量达到设计产能60%以上,每户奖励30万元。

  

  (二)新建和技改煤炭生产矿井,按照备案要求时限内如期建设完工,连续三月产量达到设计产能50%以上,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每户奖励100万元;30万吨以下,每户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坚持生产

  

  (一)鼓励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加大生产力度。煤矿生产企业当月产量达到设计产能50%以上(年生产按10个月计算),且销售量达到产量的80%以上,每吨奖励5元;磷矿生产企业当月产量达设计产能80%以上,销售量达产量80%以上,每吨奖励3元;铁矿石、铝土矿生产企业直供县内冶炼企业(不含选矿),每吨奖励5元。

  

  (二)鼓励高载能企业(含黄磷、陶粒、冶炼)在6-12月间坚持生产,月产量达设计产能80%以上企业,按照当月用电量每千瓦时补助1.5分。

  

  四、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一)对年税收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5亿元(含5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亿以上、增长15%以上,财政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新增出口企业或者原有出口企业新增出口额,给予1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三)对当年投产新增达到20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且企业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当年投产新增达到500-2000万元规模的工业企业,且企业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原注册地不在瓮安,而转入瓮安,且当年新增达到20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现有5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年底转为2000万元统计口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升级

  

  (一)鼓励企业建立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对企业新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对工业企业在县内设立的科研平台,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企业自主取得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在省州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认证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新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非强制性的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一)对新入驻项目和原有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建设完成经验收审计后,按照总投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节能减排项目或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再增加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自行转产、搬迁、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拆除不再新建的,按照原投资总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拆除后新建或扩能的项目,按照备案期限如期完成,且连续三月产量达设计产能6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总投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对于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成能源审计,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国家限额标准,每年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高载能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九、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关于和谐矿区建设金从2014年7月起停止收取。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业企业服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入企检查报备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禁止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严厉打击堵工堵路、垄断运输等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设的违法行为。对中央、省、州出台的扶持政策,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争取支持。

  

  以上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和规定与该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