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关于鼓励在瓮安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5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瓮安县投资促进局 作者:瓮安县投资促进局点击: 字体: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瓮安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二条  凡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不受限制及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企业(个人)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等方式入园投资。

  

  第三章 园区配套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园区路网、给水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系统、供电、通讯(含宽带)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建设由园区管委会投资组织实施。入园企业的供电、供(排)水、通讯线路(含宽带)及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布设。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鼓励措施

  

  第四条  企业用地及厂房建设

  

  (一)园区管委会成立园区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园区行使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园区内的项目用地选址由园区管委会确定。

  

  (二)入园企业生产性项目建设所需工业用地规模,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其中:轻工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重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三)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四)国土资源部门对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入园企业工业用地一律实行划拨土地的“成本价”挂牌出让。

  

  (五)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投资者在园区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园区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由园区管委会向省、州申请专项资金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六)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图审、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投资者可自行出租,也可委托园区管委会统一承租。对入驻园区租赁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可在3年内给予10%的年租金租赁补贴。

  

  第五条  财税支持

  

  (一) 入园企业税收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鼓励外资、扩大开发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投产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对入园的外来投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县级所得税财政留成增量部分,政府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奖补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3年以上5年以内,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三)对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纳税额(按税务部门核查的数额)分档次分别奖励。即: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2.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1万元。对完成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海关统计口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

  

  第六条  规费优惠

  

  (一)供电:入园企业的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由园区管委会给以适当优惠。

  

  (二)供(排)水:入园企业的用水按县工业用水价的90%收取水费,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三)生产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四)涉及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县级收费的,企业入园后两年内一律免收,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一次性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检测、员工体检及培训等)和入园企业施工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凡属县级收费的,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第七条  金融扶持

  

  (一)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应给予及时办理评信评级,并给予贷款授信额度适当倾斜。对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入园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时给予优先受理。

  

  (二)入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改资金不足,可以申请县工业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和贷款贴息。

  

  (三)对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入园企业,以及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入园龙头企业,县政府积极引导并配合企业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

  

  第八条  劳动用工

  

  (一)县用工管理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县人力资源信息动态库,优先协助解决入园企业所需劳动用工。

  

  (二)入园企业所需劳动用工可由乡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县职业中学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专门技能免费培训,培训后输送到入园企业就业。

  

  (三)鼓励入园企业劳务用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审核认定,凡吸纳本地人员常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就业规模达100人至200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新增100人递增1万元奖励,凡吸纳1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扩大管理权限。为确保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县级综合职能部门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园区管委会办理。

  

  第十条  入园投资的项目。采取“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代为办理各种证照的报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零距离”跟踪服务,为投资者做好项目审批、证照办理、项目选址、项目建设施工图纸设计、开工、建设施工直到投产全过程的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建成投产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投资项目尽早发挥效益,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帮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帮服务;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由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挂帮服务。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以人事委托方式统一受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