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的管理,依据《中共瓮安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贵州瓮安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4]9号)和《中共瓮安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瓮党发〔2014〕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瓮安籍有志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有志创业的人才提供创业平台,共同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创业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一章 进入机制
第四条 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入园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3、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4、入园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服从管理,不得生产易燃易爆等危险产品。
第五条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向开发区招商局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开发区招商局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开发区招商局牵头,组织开发区产业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生产需要向孵化公司提出生产经营需利用标准化厂房的需求,由孵化公司提供厂房。
5、签订协议:入园企业与瓮安县创业园科技孵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公司)签订入驻创业园《协议书》(并缴纳一年的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劝其出园
1、未与孵化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及未缴纳厂房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2、按照每平方米实现产值2500元/年、税收120元/年,就业人数20人以上进行年终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
3、入园企业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4、入园企业必须按月报送统计报表到孵化公司汇总报开发区产业局,以便了解生产经营和产能释放情况,对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三次以上的;
5、企业生产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限期整改两次以上的仍达不到要求的。
6、入园企业进行年终评比考核,由产业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以实现产值、税收、就业人数、安全、环保、环境卫生等指标为依据,综合指标排末位的企业,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达不到条件的;
7、达到出园条件仍不退出创业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清退;违规生产、存放违禁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运营机制
第七条 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瓮安孵化公司负责对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营运。
1、负责办理企业入园和出园手续;
2、负责创业园内市政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工作、科技孵化服务工作和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工作等;
3、制订创业园的具体管理制度;
4、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5、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厂房(租金)管理
1、管理权限。孵化公司代表开发区管委会是标准化厂房的所有者和管理单位,对标准化厂房的使用和租金收缴具有管理和支配权。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依法对标准化厂房租金实施监督,并协助孵化公司做好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工作。
2、租金管理程序。新入园企业与孵化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孵化公司缴纳年度租金,并设立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
3、租金用途。租金除按照优惠政策约定奖补企业外,全额用于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与日常保养维护。孵化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标准化厂房保养维护(标准化厂房内的配套设施不在保养维护范围内),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标准化厂房如需保养维护,厂房管理者需报请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实施,费用从租金专户列支。
4、监督管理。由开发区财政局、产业局、纪工委、审计等部门组成标准化厂房租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确保租金的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楼)层承租,其中第一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第二层租金每月为3元/平方米,第三层租金每月为1元/平方米。以后每年开发区可根据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市场因素,参照周边县(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合理调整,在新入园企业与孵化公司签订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协议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条 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孵化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结合我县实际,暂按0.5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履约保证金。每1000平方米 2万元(不足1000平方米按照1万元计算,超过5000平方米按5万元计算。租赁期届满,企业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将承租厂房移交孵化公司。孵化公司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企业。
3、缴费期限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缴纳一次,履约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纳。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 5年。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租赁协议5年一签。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孵化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孵化公司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集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集中区用地计划。
2、入园企业可享受我县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政策扶持及融资服务政策优惠。
3、租金奖补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奖,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予以奖补。续签续租厂房企业不再享受租金减免返还政策。
“先交后奖”是指企业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租赁期每满一年按照本办法约定一次性由开发区财政奖补。
4、入园企业达到本办法退出机制第二款的,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出该款规定10%的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0万元。
租金奖补优惠政策分别为:
入园企业连续租赁5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租金全额奖补,第2年奖补70%租金,第3年奖补30%租金,从第4年起或续租企业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5、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同时可享受上述1、2、3、4条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申请入驻瓮安经济开发区创业园的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0月 1 日起试行,原入驻创业园企业视同新入园企业。